【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Arcbos Systems Ltd)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事项: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业设计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如下:
| 股东的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比例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资日期 |
|---|---|---|---|---|
| 龚铁靖 | 85万 | 85% | 现金 | 2031年3月11日前 |
| 嘉锋(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 15万 | 15% | 现金 | 2026年6月30日前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龚铁靖】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任何事项,股东【龚铁靖】均享有一票否决权;就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任何事项,均需包括股东【龚铁靖】的同意票。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相关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十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作出分配利润的决定的,执行董事应当在股东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依法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执行董事、股东会选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1【龚铁靖】(签字):
股东2【嘉锋(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6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