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出纳行政人事服务协议书(修订建议版)

PUB-2604-0030-AGR · v1.0

Barcode ARCJ9W9Q3HEW4

基础财务出纳服务协议书(乙方反馈修订版)

甲方: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宝园信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为初创企业,当前以工程样机研发和公司基础运营为核心目标,为降低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基础财务事务处理效率,甲方委托乙方在代理记账及财税服务基础上,协助提供基础财务出纳服务。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服务仅限基础财务出纳协助,不包含行政人事职能,不包含财务流程制度搭建,不构成甲方内部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职责。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期间

  1. 本协议服务期间暂定为: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2. 服务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另行续签或以书面方式确认续期。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经营需要,在甲方及时、真实、完整提供资料和授权的前提下,协助甲方办理以下基础财务出纳事项:

2.1 工资考勤统计及工资表制作

  1. 每月根据甲方提供的考勤、人员变动、薪资标准等资料,协助统计工资考勤数据;
  2. 每月制作工资表,并提交甲方确认;
  3. 工资标准、员工录用、离职安排、劳动合同签署及用工合规判断均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属于乙方基础服务范围。

2.2 发票整理及销售发票开具

  1. 每月协助整理甲方成本费用发票;
  2. 根据甲方提供的销售合同、开票信息及开票确认,协助开具销售发票;
  3. 对缺失发票、异常发票、开票信息不完整等事项,乙方可提示甲方补充或确认;
  4. 乙方不对甲方交易真实性、合同合法性、商业实质或发票对应业务实质承担审查责任。

2.3 网银付款制单

  1. 乙方可根据甲方确认的工资表、社保公积金缴费资料、报销汇总、供应商付款申请、税费缴纳资料等,协助进行网银付款制单;
  2. 乙方仅负责付款制单,不负责付款复核、付款审批或最终付款确认;
  3. 付款复核及最终审批必须由甲方自行完成;
  4. 乙方不得在未取得甲方明确付款依据或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制单;
  5. 每笔付款制单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复核审批。

2.4 社保及公积金基础经办

  1. 经甲方授权,协助办理社保账户开通、人员转入、转出、增减员等基础经办事项;
  2. 经甲方授权,协助办理公积金账户开通及人员转入、转出、增减员等基础经办事项;
  3. 公积金等需线下提交的事项,按本协议外勤费用标准另行结算;
  4. 乙方仅提供经办协助,不承担甲方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合规、员工关系处理或劳动争议处理责任。

2.5 银行回单、流水及外勤

  1. 每月协助甲方办理银行外勤,打印或下载银行回单、银行流水;
  2. 协助甲方办理银行账户相关基础业务,包括资料提交、信息变更、银行通知反馈、网银资料维护等;
  3. 涉及银行柜台、税务局、公积金中心、社保中心、工商窗口等现场办理事项的,按外勤费用标准结算;
  4. 如涉及复杂专项事项,例如新开户、账户注销、重大信息变更、特殊证明开具、跨区办理等,双方应事先确认是否另行收费。

2.6 基础资料交接与简单汇总

  1. 乙方可协助甲方整理其服务范围内产生的工资表、发票、银行回单、银行流水、社保公积金经办资料等基础财务资料;
  2. 乙方可按月向甲方提供简单服务汇总,列明当月已完成事项、外勤次数、待甲方确认事项及资料缺失事项;
  3. 该等简单汇总仅为基础服务情况说明,不属于甲方内部财务流程制度搭建、行政制度建设、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服务边界

  1. 乙方提供的是基础财务出纳协助服务,不属于甲方全职员工、驻场行政、内部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
  2. 本协议服务不包含行政人事职能,不包含甲方内部财务流程制度搭建,不包含公司管理制度设计,不包含劳动合同法律审查,不包含劳动争议处理,不包含员工招聘、绩效、考核、考勤制度设计等人事管理事项。
  3. 乙方不承担甲方经营决策、资金调度决策、付款审批、用工决策、合同法律审查、重大税务筹划、融资事项、股权事项、工程采购判断、供应商技术验收等责任。
  4. 甲方应对其经营活动、付款事项、员工薪酬、发票开具、报销真实性、合同真实性、税务合规性及资料合法性承担最终责任。
  5.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办理委托事项,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及时。

第四条 对接人与沟通机制

  1. 为提高沟通效率,乙方可尽量安排相对固定人员作为甲方日常服务对接人,负责本协议项下基础资料收集、工资表制作、发票整理、制单、外勤协调及简单汇总工作。
  2. 如乙方需更换对接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做好资料、进度、未完成事项及账户权限相关交接。
  3. 双方日常沟通可通过微信、电话、邮件或双方认可的线上工具进行;涉及付款、授权、重大事项确认的,应以微信文字、邮件、签字文件或其他可追溯方式确认为准。
  4.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合理要求,应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条 资料交付与基础归档

  1.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工资、考勤、员工变动、发票、合同、付款申请、报销资料、银行资料、税务资料等办理基础服务所需文件。
  2. 乙方仅协助整理其服务范围内产生或使用的基础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 / 银行回单 / 银行流水 / 工资表 / 社保资料 / 公积金资料 / 付款制单依据 / 税务基础资料
  1. 公司行政档案、固定资产台账、内部制度文件、人事管理档案等不属于乙方基础服务范围;如甲方另行委托,双方应另行确认服务内容及费用。
  2. 对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导致服务延误、申报延误、付款延误或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其代为整理且属于本协议服务范围内的甲方资料、未完成事项清单等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

第六条 网银U盾与资金安全

  1. 双方确认,乙方仅协助甲方办理网银付款制单,不负责付款复核和最终付款审批。
  2. 甲方可根据银行规则设置经办U盾和复核U盾。乙方人员如需使用经办U盾,应仅限于制单用途,不得进行复核、审批或其他超授权操作。
  3. 复核U盾、审批权限及最终付款权限由甲方自行保管和控制。
  4. 乙方每次制单应基于甲方已确认的付款资料或书面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表、报销汇总、供应商付款申请、社保公积金缴费单、税费缴款资料等。
  5. 任何付款未经甲方复核审批不得实际支付。因甲方自行复核审批导致的付款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超越授权、错误制单或未按甲方确认资料制单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6. 如经办U盾、网银账户、密码、验证码、银行预留手机等涉及资金安全的信息发生遗失、泄露或异常,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配合采取止损措施。

第七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本协议项下基础服务费用按月计费,标准为人民币 500.00 元/月,大写:伍佰元整/月。
  2.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用。每月服务费应于当月 5 日前支付;首月服务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3. 如双方为减少付款频率,也可协商按季度预付,即人民币 1,500.00 元/季度,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季度。季度预付不改变本协议项下基础服务费按月计费的性质。
  4. 本协议服务期间为 12 个月,如按月足额履行,全年基础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 6,00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
  5. 若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基础服务费按实际服务月份结算;乙方已实际完成当月服务的,当月服务费不予退还;尚未发生服务月份的费用不再收取,已预付的应予退还或抵扣双方确认的未结费用。
  6. 乙方人员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涉及外勤的,按次收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300 元/次。
  7. 外勤费用由乙方按月出具结算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单后 3 日内一次性支付。
  8. 若甲方业务发展迅速,导致员工人数、发票数量、付款制单笔数、报销数量、外勤频率或服务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增加服务费用;调整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按原约定执行,调整后的费用须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9. 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未明确包含的专项服务,双方应另行确认服务内容、完成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乙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宝园信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105016836000001294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反馈服务进度;
  2. 甲方有权对工资表、报销汇总、付款制单、发票开具、社保公积金资料等进行确认、修改或拒绝;
  3. 甲方应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4.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外勤费及双方另行确认的其他费用;
  5. 甲方应自行负责付款复核审批、重大事项决策及法律责任判断;
  6. 甲方不得私下与乙方工作人员达成绕开乙方公司的服务协议,也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年内聘用乙方员工或离职员工为甲方提供服务。否则,按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尽心尽职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 乙方应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财务资料、银行资料、员工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3.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服务进度、异常事项、资料缺失事项及需甲方确认事项;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资料、证照、U盾或其他重要物品,并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
  5.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办理事项,不得擅自作出付款、开票、用工、税务、工商等实质性决策;
  6. 因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财务信息、银行信息、员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资料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与责任限制

  1. 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服务,甲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材料或作出误导性陈述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基于重要性原则、管理权限性质、服务过程中的固有限制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乙方提供服务仍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服务事项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在委托期间需要补税的,应自行补交税款后继续办理相关事项;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或产生其他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4. 乙方不对甲方非依据乙方服务行为作出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暂停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导致服务事项明显增多或复杂程度明显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服务费;双方未能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在原协议范围内继续提供服务。
  3. 因乙方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1. 甲方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
    2. 甲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 甲方逾期五日仍未支付服务费、外勤费或双方确认的其他费用;
    4. 甲方长期不提供必要资料,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5. 任何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代理费总额的 30%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
  2.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机构处理;
    2.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 乙方已为甲方委托内容作准备或已开展部分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进行;
    4. 其他非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外勤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或不合理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费用及延期支付利息。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一年内,甲方不得聘用乙方员工,包括在职及离职人员,也不得将乙方员工介绍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5. 如甲方在协议期间未经乙方公司同意,超出本协议范围私自委托乙方员工或离职员工提供服务,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向甲方解释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以书面方式确认;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甲方: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宝园信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基础财务出纳服务月度汇总表模板

上海阿克博斯技术有限公司
基础财务出纳服务月度汇总表
月份:____年__月

一、工资与人事
1. 本月工资表是否完成:是 / 否
2. 本月工资人数:
3. 本月新增员工:
4. 本月离职员工:
5. 待甲方确认事项:

二、社保 / 公积金
1. 社保增员:
2. 社保减员:
3. 公积金增员:
4. 公积金减员:
5. 缴费资料是否整理:是 / 否
6. 异常事项:

三、发票与报销
1. 成本费用发票数量:
2. 销售发票数量:
3. 报销汇总是否完成:是 / 否
4. 缺失资料:
5. 异常发票:

四、银行与付款
1. 本月网银制单笔数:
2. 银行回单是否整理:是 / 否
3. 银行流水是否整理:是 / 否
4. 银行外勤次数:
5. 待甲方复核付款:

五、基础资料整理
1. 银行回单是否整理:是 / 否
2. 银行流水是否整理:是 / 否
3. 工资、发票、社保公积金资料是否整理:是 / 否
4. 缺失资料:

六、本月未完成事项
1.
2.
3.

七、需甲方审批或决策事项
1.
2.
3.

附件二:付款制单资料要求

乙方进行付款制单前,甲方应至少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资料:

  1. 工资表;
  2. 社保、公积金缴费单;
  3. 税费缴款资料;
  4. 报销汇总表及附件;
  5. 供应商合同或订单;
  6. 发票;
  7. 银行收款账户信息;
  8. 甲方书面付款确认。

未经甲方确认的付款事项,乙方不得制单。